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及后续资金调回、本息兑付应按《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