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兑付应当以人民币资金支付。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