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