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调回以及兑付债券本息涉及的资金汇划,应通过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