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