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通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对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