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