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七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副总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基金管理公司合法合规、风险控制及监察稽核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