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

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

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

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

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审查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

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