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六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行业协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