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