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五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