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四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