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六条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