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