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