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