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