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