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