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十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五节 第三章 资产管理合同正文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当事人约定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时,应体现长期投资理念,原则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 说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中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