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