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