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香港子公司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