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香港子公司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香港子公司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