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香港子公司、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香港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