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内容;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监测评估;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政府承诺和保障;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