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内容;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监测评估;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政府承诺和保障;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