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