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