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