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