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3. 第二章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对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第七条 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贴息时间:每年办理贴息的时间为当年6月份,过期不予办理。贴息周期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