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贴息对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农业:

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林业: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

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开发区内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西部铁路项目。

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建项目,不再享受基建财政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