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部门(地区)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财政部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