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