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加强对当地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剔除重复多头申报项目,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申请贴息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财政部在核定财政贴息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