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