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