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