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