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年) 13.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第三档为5∶5,第四档为3∶7,第五档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