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提供虚假资料。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