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