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