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