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