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