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