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执业工作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