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执业工作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名称、住所;
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执业工作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章程修改的程序;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