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执业管理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1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