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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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